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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交警曝光10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 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

发布者:银川交警 时间:2023-12-01 来源: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交警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违法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1月29日01时25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7E188号小型轿车,沿凤凰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东路交叉路口向南100米路段处,被兴庆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9mg/100ml)
★处罚情况:张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未取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1月21日22时52分许,韩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588DT小型轿车,沿凤凰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长城东路交叉路口处,被兴庆区一大队民警查获。
★处罚情况:韩某某实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主要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1月25日10时10分,李某某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宁ANY757号小型轿车,沿胜利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医科大学大门口处,被兴庆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李某某实施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处12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主要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1月30日15时22分,张某某驾驶宁A6TY57号小型汽车沿通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路通达街路口处时,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金凤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张某某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主要违法行为:超载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2月5日22时37分,海某某驾驶蒙KA992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宁安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镇苏路口处,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被金凤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依法对海某某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主要违法行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要违法情况:被处罚人冯某某于2023年12月09日09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宁A2WQ80号的小型面包车,在黄河东路正源街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金凤区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当事人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冯某某处罚款187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主要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驶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2月06日20时57分,马某驾驶宁D7526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套门沟路0公里200米,实施驾驾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驶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西夏区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马某处罚款2200元,驾驶证记7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1月15日15时24分许,郭某某驾驶宁EX5267号小型汽车,沿银川绕城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14公里10米处时,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被绕城快速路大队民警查获。
★处罚情况:当事人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对郭某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处驾驶证记6分,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主要违法行为:张某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1月09日01时33分,张某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涉嫌饮酒后驾驶宁A3456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灵武市嘉源街与利民路路口东侧30米路段处,被灵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
★处罚情况: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案例十:
★主要违法行为:乘车未系安全带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2月11日11时07分许,张某某乘坐机动车时,因实施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永宁大队民警查获。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张某某处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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