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永宁县公安局 时间:2024-04-07 来源:永宁县公安局
在查实情况后,永宁县公安局望洪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白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在处罚前民警对白某某批评教育,白某某表示认识到了错误,今后再不会对妻子施暴。
2024年4月4日14时许,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四期居民杨女士报警称:其丈夫对其进行殴打,请求帮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杨女士家中。经询问,杨女士与其老公虎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虎某某用拳头将杨女士殴打,致使其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目前,违法行为人虎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天。
警方提醒: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面对家暴请停止忍耐和妥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拒绝沉默,勇敢说“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