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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局】把家暴当“家务事”?两男子家暴被拘留

发布者:永宁县公安局 时间:2024-04-07 来源:永宁县公安局

家庭暴力
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当暴力披上家庭的外衣
藏在以爱之名背后
露出狰狞的獠牙
请 勇 敢 说 不
反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严惩不贷
案件还原
    近日,家住永宁县望洪镇的群众殷某某报警称在家被其丈夫家暴请求民警前往处理。接警后,永宁县公安局望洪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随后将殷某某的丈夫白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民警询问得知,白某某酒后与其妻子殷某某因家庭琐事问题发生口角,随后白某某动手打了妻子殷某某,造成殷某某身体各部位不同程度损伤,白某某也如实陈述了殴打妻子的违法事实。


    在查实情况后,永宁县公安局望洪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白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在处罚前民警对白某某批评教育,白某某表示认识到了错误,今后再不会对妻子施暴。

案件还原

    2024年4月4日14时许,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四期居民杨女士报警称:其丈夫对其进行殴打,请求帮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杨女士家中。经询问,杨女士与其老公虎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虎某某用拳头将杨女士殴打,致使其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目前,违法行为人虎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天。

警方提醒: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面对家暴请停止忍耐和妥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拒绝沉默,勇敢说“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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