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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银川交警发布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发布者:银川交警 时间:2024-02-08 来源: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交警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今天

银川交警继续曝光

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15日12时52分许,吴某某驾驶宁A1AV71号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李某某)沿凤凰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兰山东路交叉路口向南100米路段处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绿化带、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李某某两人受伤,车辆、绿化带、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吴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3年10月24日14时40分许,丁某某驾驶宁ADT5567号小型轿车沿民族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清净巷交叉路口掉头时,遇朱某某驾驶宁AM63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民族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丁某某驾驶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1月6日20时10分,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25M73的小型客车沿上海西路与礼盛巷交叉路口南侧路段由西向东进出道路时,与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35827的小型客车沿礼盛巷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冯某某驾驶车辆由辅路进入主路时未让主路车辆先行时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冯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1月6日18时00分,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小型汽车,沿贺兰县丰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朔方街交叉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韩某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汽车(乘车人韩某)、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T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韩某某无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1月8日17时10分许,郭某某驾驶宁A8F7E6号号小型客车,沿宝湖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满城街路口东侧实线变更车道时,与沿宝湖中路同方向行驶至此的陈某某驾驶的宁A8782J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变更车道时未在确保安全下通行,导致车辆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发生。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郭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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