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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确诊患者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发布者:
时间:2020-02-13
来源:宁夏新闻网
2月12日,宁夏公安厅公布典型案例通报,宁夏一确诊患者叶某拒绝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以叶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1月22日,叶某在工作中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1月26日确诊)有密切接触,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叶某系密切接触者,于1月27日15时许联系叶某,告知其系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求叶某按照政府的要求居家隔离,不得外出活动,叶某表示同意。但叶某无视卫生防疫部门的告知,于1月27日21时30分开中型客车前往河东机场接机,将24名旅客于1月28日凌晨2点送至同心县,期间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应居家隔离。
1月28日早6时,叶某开车返回银川,9时许到达家中,当日下午叶某身体不适,由社区工作人员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发现高度疑似后被隔离,1月29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24名旅客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隔离措施。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49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应予以追诉”,故妨害传染病防治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行为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中明示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四项犯罪行为模式,最后一项是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此应理解为包括行为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措施或者治疗的情形。根据两高两部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叶某在存在感染病毒可能的情况下未听从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其居家隔离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预防控制措施拉载旅客,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严重风险,事实上造成24名旅客被隔离,叶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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