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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公告

发布者: 时间:2021-02-05 来源: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我单位查询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银川市范围内已注册登记的以下机动,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特发布此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以下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具体详见附件)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全部作废,我单位将依法对此做出进一步处理。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机动车管理所

                  2021年2月2日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明细表

(截止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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