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执法公开>刑事类

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活体损伤鉴定

发布者: 时间:2017-12-27 来源: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1、名称: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32号

     3、电话:0951-5020481(法医门诊)、5021653(法医室)

     4、鉴定人员:见公示栏

二、受理委托鉴定主体(单位)的范围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督察、海关、工商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活体损伤检验鉴定。

        三、鉴定项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四、鉴定程序

        1、被鉴定人必须携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委托书及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必须携带所有能证明伤情的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光片、CT片等)。

3、本门诊接诊时间为:每周一、三、五

五、鉴定依据标准

按照《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方法》,依据2013.8.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颁布、2014.01.01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六、鉴定原则

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七、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八、鉴定文件

    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及时通知本人或委托鉴定单位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伤情鉴定需要愈后进行或者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公民隐私或者委托鉴定主体有合理的特别要求的,鉴定文书交付的时间与形式,可由鉴定机构于委托鉴定主体约定。

九、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十、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实材料、调阅相关病历、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终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期间内妥善保管材料和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