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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法规 1994年2月18日起施行)

发布者: 时间:2017-06-27 来源:

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20条第1项)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第20条第2项)

3.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第20条第3项)

4.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第20条第4项)

5.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16条第3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

6.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法规  199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8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行政法规  1998年3月6日起施行)

1.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7条和第22条第1款)

2.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和第14条)

3.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哲行规定》第8条和第1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1条和第22条第2款)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和第14条)

5.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2条和第22条第3款)

6.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7.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8.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第5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1.利用上网服劣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  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第29条)

2.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第31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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