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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联合十二部门印发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实施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5-10-15 来源:银川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深做实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保障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妇联、残联十二部门制定《关于银川市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市委政法委深化总结实践经验,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征询意见等,推动与各社会救助部门达成横向联动共识,联合制定了该《办法》。《办法》贯彻“当下救”与“长久助”“延伸救”并重理念,根据救助申请人不同需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信息共享、计划共商、措施共举,多元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生活、教育、疾病等困难,实现精准、高效、温暖、智慧救助,传递司法温暖。


附全文:


关于银川市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当事人全方位多元化综合救助力度,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帮助被救助人走出困境,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以及银川市委政法委等六部门《银川市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审批决定。

第三条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人员,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第四条 未成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困难妇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三类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应予以优先救助。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五条 各单位开展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平等协商,形成合力,确保救助措施精细、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效果最优。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依申请给予司法救助。

市教育局根据救助申请人或其子女的教育需求,经审核认为确有帮扶需要的,应协调解决救助申请人或者其子女入学等问题。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政策及时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范围,对基本生活临时陷入困难的按程序给予临时救助。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救助申请人合法利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接各类企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雇佣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且符合基本岗位要求的救助申请人。对救助申请人适时提供各类企业招聘信息,为救助申请人就业提供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向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抚恤补助、就业创业等扶持。

市农业农村局对三类监测对象中的救助申请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协调行业部门开展帮扶救助。

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向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和儿童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困难帮扶等救助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开展纳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等救助帮扶工作。

各单位的救助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各单位认为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还可以开展其他救助的,应当及时开展。

第三章  救助衔接

第六条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司法救助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救助线索材料移送社会救助对口单位。具体移送的救助线索材料包括:

    (一)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四)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五)向救助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居)委会了解情况所作的调查笔录;

    (六)移送单位或接收单位认为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尚未结束,救助申请人确有急迫、正当社会救助需求的,由办案机关先行向社会救助对口单位移送相关材料,但应当说明先行移送救助线索的理由。

第八条 相关单位在接到办案机关移送的救助线索材料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回复办案机关。

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反馈办案机关,再由办案机关告知救助申请人,也可以由相关单位直接向申请救助人告知。

第九条 各单位在办理申请社会救助类事项时,经初步了解,对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应当告知其可以向相关办案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直接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相关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签收移送的案件线索,做好登记,及时审查,并反馈审查结果。

第十条 办案机关接到相关单位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应当在十日之内调查核实,认为不适宜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救助的,应当将救助意见书面反馈社会救助线索移送单位,并同时向救助申请人寄送《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银川市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情况,听取各单位对衔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衔接机制运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各相关单位组成,各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救助信息互通、材料移送、救助审查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和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外,应当予以保密,并对相关救助材料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对纳入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开展案后常态化回访,及时跟进救助后风险评估与社会效果评估,保障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到申请人困难解决到位,潜在风险发现评估到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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