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贺兰县局 时间:2023-11-06 来源:贺兰县局
“我骑的是电动自行车,我承认我逆行不对,但是我一排的前门牙都被撞掉了,对方多少得赔偿我点吧?”夏小妹(化名)委屈地向民警说。
路大哥(化名)无语地回应道:“我也骑的是电动车,但我没逆行,为什么还要给我定个次要责任啊?是对方逆行撞到我的,而且我的手机也被撞坏了。”
原来,10月22日18时许,夏小妹骑着自己心爱的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当沿贺兰富兴南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富兴南街与丰庆路路口向北50米路段处时,与同样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路大哥“相遇”碰撞,至此造成夏小妹七颗牙齿被撞掉,路大哥手机损坏,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面对夏小妹和路大哥为了定责赔偿争得面红耳赤的情况,交警大队事故民警田金虎将双方带到调解室,在观看了现场监控后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地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夏小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路大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判定当事人夏小妹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路大哥负次要责任。
随着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的日渐庞大,“碰一碰”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也有不少人会抱着这样那样的侥幸心理,觉得骑行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会引发大的后果。如果电动车骑行者任性妄为地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在给生命健康带来危险的同时,还要视具体情形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但是由于电动自行车基本都不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治疗、赔偿都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