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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心理作祟 “受害人”成“嫌疑人”

发布者:宁东分局 时间:2024-06-26 来源: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

6月已接近尾声

崭新的7月正在向我们走来

本周“最警事”如约而至!

6月初,在企业施工的陶某报警称自己放在施工现场的一台电焊机及焊线被人偷走了,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施工进度。了解情况后,宁东公安立即开展侦查工作。民警以案发地为中心,对周边进行摸排调查,但是由于该案缺少有力证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走访中,工地保安向民警提供了线索,据保安描述,他们在最近巡逻中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于是便拍下照片交给民警。办案民警以此为突破口,迅速开展侦办工作。经分析研判,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6月23日,宁东刑侦依法传唤张某到队接受调查。

“6月初,我发现自己放在厂区的一个切割机、一双手套和几把小铲子不见了,我当时很生气。在回宿舍的路上,恰巧看到罐区的围堰上有一台焊机无人看管,就想占为己有,自己施工的时候用。”张某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看到这儿我猜你肯定很好奇,张某的东西丢失后为什么没有选择报警反而去偷别人的东西呢?

关于这个问题,张某是这样回答的。

张某:“当时东西丢了我很生气,想报警又怕麻烦,而且我也不确定东西能不能找回来,正巧路过的时候看到了一台焊机,出于报复就决定据为己有了”。

俗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张某的这种通过盗窃他人财物来弥补自己失窃心理的做法简直是“神逻辑”。不过,也就是这种“神逻辑”,最终让他自食恶果,落入了法网。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通过此案,宁东警方想提醒广大群众,发现财物被盗应立即报警,切勿用非法手段去挽回自己的损失,冲动之下“以盗弥损”既不可取也不合法。

小编希望大家在面对财物被盗时冷静应对,及时报警,不要因为怕麻烦而采取极端做法。请相信公安机关会尽全力为大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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