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永宁县公安局 时间:2020-06-02 来源:
郑利等人恶势力团伙案
2018年10月,永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永宁县望远镇有一个以郑利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注册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为掩护,通过“虚增债务”“单方认定违约”的形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希望公安机关严厉查处。
经查证实:自2014年以来,郑利、黄建军、丁华等人纠结在一起,在望远镇向个体运输司机及望远钢材市场周边个体从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郑利等人通过放贷获利后,进一步拉拢、控制张强、何家辉等人为其所用,逐渐形成了以郑利为首,张强、黄建军、丁华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从事以放贷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 12月,郑利、黄建军等人注册成立宁夏鑫仕博投资有限公司,凭借公司的合法外衣,采取“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手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账户流水”、“单方认定违约”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和利息,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用威逼、滋扰、纠缠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将被害人抵押的车辆、房屋变卖或非法占有,攫取大量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典型案件:2016年3月,大车司机师傅张某从事拉货生意,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郑利的宁夏鑫仕博投资有限公司借了66000块钱,月息5分,在扣除首月的利息之后,实际只拿到了57000块钱,在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共计33000块钱后,张某就已经感觉无力再偿还这还不完的债了。此时,郑利就以违约为由,自己做主定下5万罚金,并准备将张某抵押在他那的一套价值18万元的拆迁安置住房强行变卖。为了逼迫张某从这里搬出去,郑利指使黄建军等人连续7天24小时吃住在张某的家里。走投无路之下,张某被迫借了15万块钱还给了郑利,黄建军等人才离开了张某的家。
郑利等人恶势力团伙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过程中,为攫取巨额利益,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4月1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郑利等14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郑利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法院还依法判决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让我们了解一下郑利等人恶势力团伙所犯的几宗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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