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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宁新枫”∣超员+不服从交警指挥,还准备捕捉蝎子,罚!

发布者:永宁县公安局 时间:2024-07-19 来源:永宁县公安局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永宁县公安局积极践行“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警务理念,深度对标“主防”职能职责,准确把握夏季社会治安规律特点,坚持显性用警,依托“1、3、5分钟”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将警力摆上街面,持续落实“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要求,聚力打防同步、管治结合、巡宣一体,全力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走深走实走细,保障辖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7月18日,闽宁派出所依法打击一起机动车超员和准备捕捉蝎子的违法行为。

    当日17时许,闽宁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在110国道错峰路查路检的过程中,查获一辆机动车超员违法行为。在对超员车辆和乘车人员进行盘查时,民警发现所有乘车人员都背着一个书包,里面装着荧光灯、镊子、塑料桶等物品,明显是准备去捕捉蝎子,便移交治安警力开展调查。

    经查:车辆驾驶员马某某微信联系王某某等四人准备去内蒙古长流水捕捉蝎子,随后几人到街道某商店购买晚上吃的食物,但当车辆正式出发时马某某发现车辆上的实载人数已超过核载人数,因为抓蝎子的人会支付车费,所以马某某并没有在意,开车往内蒙古长流水方向走,没承想在110国道闽宁镇加油站处时遇到交警检查。马某某看到交警路检后未服从指挥加速通过临时检查点,在民警警笛提示后才停车接受检查,最终被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超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乘车人员王某某等人给予训诫。

    下一步,永宁县公安局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持续落实“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要求,进一步加大巡逻防控力度,严厉查处机动车辆超员、运输车辆超载、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犯罪。同时,积极联合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巡查、联合打击、从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捕捉野生蝎子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夯实辖区社会治安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打造新时代“闽宁新枫”品牌。

    民警提醒: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条纹正钳蝎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野生蝎子是害虫的天敌,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一万多只蝗虫,每年6至9月是野生蝎子繁殖期,在此期间捕捉蝎子,会导致其数量锐减,生物链断裂,对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给农牧业生产带来严重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非法捕猎、交易、运输、收购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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