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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把自己的银行卡三千元卖给朋友,民警明确告知涉嫌帮信犯罪

发布者:金凤分局 时间:2023-02-24 来源:金凤分局

2023年2月20日,良田镇派出所社区网格警计广荣接到辖区群众马先生微信求助:“有位朋友出价3000元要买我的银行卡,出价挺高,顶我一个月工资呢,警官,你帮我看看,是不是真的?”

网格警立刻明白,这是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购买银行卡,转移涉案资金的手段。计广荣便立即告知马先生千万不能出借出卖银行卡、电话卡,如果出借出卖银行卡、电话卡,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就会通过购得的电话卡给群众打电话实施诈骗,通过银行卡转移骗来的资金,出借出卖方则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牢狱之灾。随后民警上门给马先生讲解了帮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

“其实我当时大概知道他要拿去干什么,但我抱着侥幸心理,想赚点钱”,马先生听完后怕不已,幸亏自己经常在微信上看民警发布的反诈知识,这才问了民警,要不然真成犯罪团伙帮凶了。

警方提醒:

请勿相信买卡卖卡人员“高额回报”,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不得出售、出租和借给他人,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否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核| 高志华

素材来源| 良田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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