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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禁毒办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发布者:金凤分局 时间:2023-03-30 来源:金凤分局

金凤区禁毒办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

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种植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或种植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五、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种植面积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或种植面积一万二千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六、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制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凡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且信息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1000元人民币以上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八、各级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报警电话:110

金凤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0951-3839653

特此通告。

金凤区公安分局 金凤区禁毒办

审核| 高志华

供稿| 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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