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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告知公告

发布者:交通公告 时间:2017-09-11 来源:交警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对下列人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1.2015年12月13日19时40分许,陶自华(驾驶证档案编号:6401*****364)驾驶宁AG**84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灵武市梧桐线“农五队东干线006号电线杆”处发生交通事故。

2.2016年11月20日12时40分许,吴秉荣(驾驶证档案编号:6403*****348)驾驶宁A5**7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307国道灵武段1250km+650m处发生交通事故

3.2016年3月14日21时30分,史利平(驾驶证档案编号:6228*****428)驾驶蒙CJ**39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灵武市307国道与古石线交叉路口处向东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

4.2016年02月28日07时40分许,马斌(驾驶证档案编号:640*****187)驾驶宁AV**97号现代牌小型轿车307国道灵武段1282km+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

5.2016年03月05日04时50分许,郭建华(驾驶证档案编号:1410*****378 )驾驶晋LA**13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在307国道与古石线交叉路口东侧五十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2016年09月23日06时许,马存清(驾驶证档案编号:6103*****745)驾驶宁CY**07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在211国道灵武段与崇兴镇海子村村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

7.2015年01月21日23时40分许,范学军(驾驶证档案编号:6403*****569)醉酒后驾驶宁C2**09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灵武市古石线马家滩镇路段21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

8.2015年11月19日22时许,刘喜兵(驾驶证档案编号:6108*****338 )醉酒后驾驶陕KY**60速腾牌小型轿车在307国道与古石线交叉路口处向东五十米处发生交通事故

上述人员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款之规定,拟对陶自华、吴秉荣、史利平、马斌、郭建华、马存清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款之规定,拟对范学军、刘喜兵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2016年06月13日20时30分许,袁建帮(驾驶证档案编号:6421*****387)驾驶宁AE**8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灵武市211国道98km+600m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建帮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16年11月21日23时40分许,杨建明(驾驶证档案编号:6401*****517)驾驶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灵武市兴业路“052号路灯杆”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建明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3.2015年08月21日02时许王强(驾驶证档案编号:6401*****089)驾驶宁CB**00号五菱牌微型厢式货车灵武市吴灵青公路“雷达部队”门前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4.2016年12月28日16时30分许,张德旺(驾驶证档案编号:4208*****154)驾驶鄂H3**49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灵武市西平路与枣园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德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人员经鉴定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款之规定,拟对上述人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述人员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 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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