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时间:2015-12-10 来源:
立案标准: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
二、爆炸案
立案标准:故意制造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
三、决水案
立案标准:故意破坏提防、水坝、防水、排水等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立案标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立案标准: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属于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造成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予以立案追诉。
六、过失决水案
立案标准: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立案。
七、过失爆炸案
立案标准:行为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
立案标准: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立案。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立案标准: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立案。
以上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十、破坏交通工具案
立案标准: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案
立案标准: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火车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案
立案标准: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
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立案标准:故意破坏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2、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破坏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属于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造成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予以立案追诉。但所破坏工具、设备、设施不是处于正在使用状态中,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立案追诉。
十四、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
立案标准:过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五、过失破坏交通设施案
立案标准: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火车进行其他破坏活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六、过失破坏电力设备案
立案标准:过失破坏电力设备,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
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十七、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立案标准:过失破坏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上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资助恐怖组织案
立案标准: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以及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本罪为行为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九、劫持航空器案
立案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十、劫持船只、汽车案
立案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十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
立案标准: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立案标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二)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或者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立案标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予以立案: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立案标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
立案标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
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抢夺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二十六、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
立案标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十七、走私武器、弹药案
立案标准: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
2、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
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案
立案标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
二十九、走私文物案
立案标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
追诉最低标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
三十、走私贵金属案
立案标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
三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立案标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
追诉最低标准: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
三十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立案标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
三十三、故意杀人案
立案标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十四、过失致人死亡案
立案标准: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
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十五、故意伤害案
立案标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非法侵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损害他人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的行为。
三十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立案标准: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三十七、过失致人重伤案
立案标准: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才构成本罪。重伤标准应当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十八、强奸案
立案标准: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14周岁以上的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均予追诉。
三十九、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立案标准: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枪支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以性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应予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就构成本罪。
四十、猥亵儿童案
立案标准:以性满足、性刺激为目的,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以性满足、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应予立案。儿童指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罪仅要求有猥亵行为,不要求儿童是否同意,无论是强制手段或其他手段,均应予以立案追诉。
四十一、非法拘禁案
立案标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予立案。但实践中立案一般要符合以下情节: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1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四十二、绑架案
立案标准:涉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应予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绑架的方法主要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其他使他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的手段。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不实行并罚。
四十三、拐卖妇女儿童案
立案标准:涉嫌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行为犯。妇女指的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分国籍。儿童指的是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6周岁的为幼儿。对农村中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其中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理。
四十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
立案标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予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
立案标准: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予立案。
其主体是首要分子,即在聚众阻碍解救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四十六、诬告陷害案
立案标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实施诬告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为: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十七、非法搜查案
立案标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实践中一般指的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应予立案。
四十八、非法侵入住宅案
立案标准: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实践中一般指: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损毁、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九、侮辱案
立案标准: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予立案。
五十、侵犯通信自由案
立案标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五十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
立案标准: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
立案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五十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
立案标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五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应予立案。
五十五、破坏选举案
立案标准: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立案标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五十七、重婚案
立案标准: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应予立案。
五十八、破坏军婚案
立案标准: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应予立案。
五十九、虐待案
立案标准:共同的家庭成员,经常的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应予立案。
六十、遗弃案
立案标准: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应予立案。
六十一、拐骗儿童案
立案标准:为收养、使唤、奴役等非营利性目的,采取蒙骗、利诱、偷盗等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应予立案。
六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
立案标准: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六十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立案标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六十四、抢劫案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
(一)、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转化抢劫。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四)、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七)、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十五、盗窃案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应予立案。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应予立案。
对于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案件应予追诉。盗窃未遂的,如以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予追诉。对于盗窃数额800-1000元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具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十六、诈骗案
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少交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予立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七、抢夺案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聚众哄抢案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应予立案。
六十九、敲诈勒索案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应予立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敲诈勒索"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七十、妨害公务案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下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
立案标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予立案。
七十二、招摇撞骗案
为谋取非法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或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予以立案。实践中立案一般有以下情节:一贯或多次冒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冒充人民警察、连续招摇撞骗、造成被骗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的。
七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立案。实践中立案一般要有以下情节:多次或大量实施、犯罪对象是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印象或重大经济损失、犯罪动机恶劣等情形。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应予立案。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七十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立案。本罪为行为犯。
七十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立案标准: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予立案。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学生证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学生证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七十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立案标准: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应予立案。本罪为行为犯。
七十七、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立案标准:违法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立案。
七十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立案标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
七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立案标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
八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予立案。本罪为行为犯。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对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农村中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处理。
八十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立案标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应予立案。本罪为行为犯。
八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应予立案。本罪为行为犯。
八十三、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予立案。
八十四、盗窃、侮辱尸体案
立案标准: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应予立案。尸体指的是现代普通人的未完全腐烂的尸体,骨灰不属于尸体。奸尸、毁损或猥亵尸体、暴尸等均属于侮辱尸体。
八十五、伪证案
立案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予立案。但实践中立案一般应有如下严重情形: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逃避打击的;造成冤假错案、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八十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立案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应予立案。
八十七、妨害作证案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应予立案。
八十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立案标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八十九、打击报复证人案
立案标准:对在诉讼中提供于己方不利证据的证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予立案。
九十、扰乱法庭秩序案
立案标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予立案。
九十一、窝藏、包庇案
立案标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予立案。实践中立案一般应有如下严重情形: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九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立案标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应予立案。
“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窝藏赃物指的是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收购赃物指的是为自己或他人使用而购买。销售赃物指的是为罪犯销售赃物,或者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赃物。事先通谋,事后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以前罪的共犯论处。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对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九十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立案标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
立案标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九十五、破坏监管秩序案
立案标准: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九十六、脱逃案
立案标准: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关押场所逃走的,应予立案。
九十七、劫夺被押解人员案
立案标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应予立案。
九十八、组织越狱案
立案标准: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的方式集体越狱逃跑的,应予立案。
九十九、暴动越狱案
立案标准: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暴动的方式集体越狱逃跑的,应予立案。
一〇〇、聚众持械劫狱案
立案标准:狱外的人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持械冲击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劫夺在押犯人和人犯逃离关押点的,应予立案。
一〇一、骗取出境证件案
立案标准: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本罪为行为犯。
一〇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立案标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应予立案。本罪为行为犯。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20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〇三、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立案标准:出于营利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应予立案。
"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一〇四、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立案标准: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予立案。
一〇五、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
立案标准: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应予立案。
一〇六、倒卖文物案
立案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一〇七、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
立案标准: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应予立案。
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一〇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立案标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予立案。
一〇九、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立案标准: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应予立案。
一一〇、盗窃、抢夺国有档案案
立案标准: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应予立案。
一一一、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
立案标准: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一一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予立案。
一一三、阻碍军事行动案
立案标准: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一一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
立案标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予立案。
一一五、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
立案标准:由于过失行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一一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立案标准: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应予立案。但实践中立案一般应有如下严重情形:如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又如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军人指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一一七、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立案标准: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车辆监理印章的,应予立案。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以本罪立案。
一一八、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立案标准:涉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车辆监理印章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