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时间:2015-12-10 来源:
立案标准: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3)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4)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5)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6)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9)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立案标准: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立案标准: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2)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3)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5)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6)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7)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8)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立案标准:
(1)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2)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3)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4)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立案标准: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立案标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立案标准: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立案标准: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立案标准:
(1)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