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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告知书

发布者: 时间:2022-04-11 来源:

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现就银川市公安局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案件申请范围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上述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二、申请期限及申请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一)关于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期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关于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核期限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 关于对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核期限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四) 关于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核的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关于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期限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案件申请方式

(一)申请方式。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二)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2.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3.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4.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就上述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2.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5.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6.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公安机关受理、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机构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1.各县(市)、分局法制大队受理、办理刑事复议案件范围

负责本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刑事复议申请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2.银川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范围

(1)刑事复议案件办理:负责银川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对市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刑事复议申请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2)刑事复核案件办理:负责办理刑事复议申请人对银川市辖区各县(市)、分局就没收保证金决定、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予立案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提出刑事复核申请案件。

(二)全市各级法制部门联系电话

银川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0951-6915243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法制大队       0951-6899153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法制大队       0951-3839631

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法制大队       0951-3851031

永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0951-8610528

贺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0951-8080566

灵武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0951-4771038

银川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部门   0951-6899152

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法制大队 0951-3935025

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分局法制大队         0951-3090877

银川市公安局苏银产业园区分局法制大队 0951-8613055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法制大队     0951-4656852


附件:1.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模板

2.刑事复议申请记录

                                   银川市公安局

                                   202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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