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时间:2024-12-17 来源: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
1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改)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公安部令第34号) | ||||
第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公安部令第48号) | ||||
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 ||||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对生产、销售、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 |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 |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5 | 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
6 |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
7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
8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消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9 | 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10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 ||||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 ||||
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12 | 对非法制造、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 ||||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
14 | 对影响航空器驾驶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 ||||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 ||||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 ||||
15 | 对破坏铁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16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违规侵犯电力等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18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9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20 | 对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21 | 对非法乞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22 | 对用威胁、侮辱、诽谤、陷害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23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
24 |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5 | 对虐待、遗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
26 |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7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8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9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0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31 |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
32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33 | 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4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对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 ||||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 ||||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35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6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 ||||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 ||||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37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4号) | ||||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修改)第三十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处理:(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38 |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9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 | ||||
第六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 ||||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 ||||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0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41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2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3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
44 |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
45 |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
46 |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7 |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放任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修改 ) | ||||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8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9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 ||||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50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5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52 | 对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53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5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56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57 | 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修正) | |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修正) | ||||
第十八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8 | 对危害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 | |
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 ||||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 ||||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 ||||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四)击打列车;(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十二)钻车、扒车、跳车;(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对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 | |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1 | 对持有、使用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2 |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3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 ||||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4 | 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 ||||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 ||||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 ||||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 ||||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65 | 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 ||||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6 | 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67 | 对伪造、变造、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 |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 |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0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71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72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73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
十一、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74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
75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 |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76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 |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 |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 |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 |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
80 |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81 | 对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 |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2 | 对违反流动人口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8号)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报送招用流动人口信息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未报送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或者终止租赁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未报送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未报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83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 ||||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 ||||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
84 |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85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86 | 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87 | 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88 | 对违反规定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89 | 对违反规定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90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1 |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92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93 | 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
94 | 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违反规定出借、转让5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95 | 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96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97 | 对伪造、变造、出借、转让、使用变造、伪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8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00 | 对未携带通行证、未按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 |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1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
102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未悬挂警示标志、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 |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103 | 对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 |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4 | 对娱乐场所设施、监控、安检设备安装使用、保安员配备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 |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
105 | 对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 |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
106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 |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107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 |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 ||||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 ||||
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 ||||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108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109 | 对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0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1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
112 | 对非法刻制印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 |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
113 |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 ||||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一)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
114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
115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 |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16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 |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7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 |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 ||||
118 | 对收当禁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9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20 | 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1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 |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122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 |
第十条第三款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23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 |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4 | 对旧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品不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 | |
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 ||||
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 ||||
第三十七条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5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 ||||
第八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 ||||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 ||||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 ||||
126 | 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 ||||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27 | 对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28 | 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 ||||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 ||||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 ||||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
129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 ||||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 ||||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0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
131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员实习、未按规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 |
第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 ||||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
132 | 对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 |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 ||||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33 | 对保安培训机构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 |
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
134 |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颁发结业证书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 |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 ||||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 ||||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 ||||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 ||||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35 | 对保安服务公司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 ||||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第112号令) | ||||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 ||||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
136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37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拖延不报或逃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39 | 对在军事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8号) | |
第十六条 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140 | 对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5年修改) |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文化、广电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141 | 对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出租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5年修改) | |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 ||||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 | ||||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内容、情节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阅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文化产品。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违法文化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42 | 对违反规定出租、承包公益性上网场所、公益性上网场所未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过滤软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5年修改) |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益性上网场所,应当由本单位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公益性上网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计算机终端应当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过滤软件。 |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43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144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145 | 对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
146 | 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住宿登记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 ||||
147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所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48 |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 ||||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49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150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51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 ||||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
152 | 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 ||||
153 |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售护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
154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 |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 ||||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55 | 对以欺骗、行贿手段获取护照、旅行证件、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 ||||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56 | 对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 ||||
157 | 对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 |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8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 |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9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 |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
160 |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改) | |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1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
162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3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4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不按规定履行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
165 | 对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年国务院令第777号) | |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 ||||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 ||||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6 | 对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国务院令第777号) | ||||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7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
168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
169 | 对自行建立或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以外的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国务院令第777号) | |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 ||||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 ||||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 ||||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70 | 对违反信息安全等级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 |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保护; | ||||
(二)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保护设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 ||||
(三)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使用取得国家销售许可证的信息安全专用技术产品; | ||||
(四)定期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保护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和整改; | ||||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确定为第二级以上保护等级的,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第三级以上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 | ||||
(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应当通过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 ||||
第八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信息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报送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致使安全保护等级发生变化,或者因实际需要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定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 | ||||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
(一)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余或者备份; | ||||
(二)计算机病毒的防治; | ||||
(三)网络攻击的防范和追踪; | ||||
(四)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和记录; | ||||
(五)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 | ||||
(六)用户账号和网络地址的记录; | ||||
(七)安全审计和预警; | ||||
(八)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的保存; | ||||
(九)信息群发的控制; | ||||
(十)有害信息、垃圾信息的防治;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保护措施。 | ||||
第十九条 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安装并运行国家规定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 ||||
(二)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记录其上网信息,登记和记录的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第二十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应当将接入本网络系统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数据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备案。 |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交互式服务栏目管理者的真实资料和信息发布者的注册信息进行登记,并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的单位,应当登记用户的真实资料。 | ||||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具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等功能的产品和工具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害信息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技术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同时报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有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同时报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 ||||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文件、原始记录等信息资料。 | ||||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 | ||||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不履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至三十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可以建议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等功能的产品和工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单位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71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工作并备有记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 |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172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 ||||
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173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 ||||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4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 |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
175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 |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
17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三十条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177 | 互对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
17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
179 | 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的,网络运营者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技术措施的,网络运营者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营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并少于六个月的,网络运营者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 ||||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 ||||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 ||||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0 | 对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响应补救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1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 ||||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2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对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指定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 ||||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 ||||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 ||||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3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未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4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对其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测评估,未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 ||||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5 | 对网络产品、服务设置恶意程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 ||||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 ||||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
186 | 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 ||||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
187 | 对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 ||||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8 | 对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89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
190 | 对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信息和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未向用户明示并未取得同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91 | 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遵循合法的原则,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 ||||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 ||||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92 | 对网络运营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93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或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有误的,网络运营者未按照个人要求删除或者更正错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 ||||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94 |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95 | 对任何个人和组织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96 | 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未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记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97 |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知道其用户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及时停止提供服务,未采取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98 | 对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 ||||
199 |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
200 |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
201 | 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 ||||
202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03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
204 | 对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以及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21年修订)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以及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205 | 对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21年修订)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的,由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6 | 对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21年修订)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网络运营者发现涉毒违法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未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7 | 对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未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21年修订)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未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08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 ||||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
209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
210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11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2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 号)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213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2011年修正 ) | |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八十二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驾驶而乘坐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时,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 (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七)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八)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九)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
第八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行人进入禁限行人通行区域的; (五)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六)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七)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八)摩托车乘车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
214 | 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215 |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违规载客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 | ||||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 ||||
第九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6 |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 ||||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 | ||||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 | ||||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 ||||
217 |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 | ||||
第一百零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的罚款。 | ||||
218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 | ||||
第八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三十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 ||||
第八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
219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20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 | ||||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
221 |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
222 | 对驾驶、出售拼装、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23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224 |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
225 |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 | ||||
第一百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二)设置广告牌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及颜色相类似的;(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 (四)在机动车道空间内设置广告牌的; (五)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设施上设置广告的。 | ||||
226 | 对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27 |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八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的;(三)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 | ||||
228 | 对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八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的; (二)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三)绿灯亮时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四)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让路的. | ||||
229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八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二)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的;(五)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六)行经铁路道口,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十)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二)有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以及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三)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十四)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反光警告标志、逃生锤的;(十五)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十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七)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十八)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二十)未同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正页、副页的; (二十一)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未依法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 (二十二)车窗、车体粘贴、喷涂文字、图案影响驾驶视线、机动车特征、安全行驶的。 | ||||
230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违反倒车规定的,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八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二)违反倒车规定的,(三)违反会车规定的;(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五)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七)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八)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九)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一)违反规定停车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二)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在站点外停靠的;(十三)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位)停车待客、揽客的;(十四)公共汽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十五)长途营运客车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十六)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十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十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十九)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二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二十一)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二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二十三)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二十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规定的;(二十六)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二十七)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二十八)未按规定喷涂放大车牌号、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的;(二十九)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三十)机动车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的;(三十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 ||||
231 | 对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违反规定超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八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八)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驾驶机动车的; (九)临时通行牌证超过有效期上道路行驶的; (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的;(十一)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十二)运载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十四)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十的;(十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六)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十七)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十八)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 (十九)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的;(二十)总质量在三千五百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二十一)教练车未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学习驾驶或者乘坐无关人员或者作为驾校通勤车使用的; (二十二)教练车未悬挂教练车号牌的;(二十三)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校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十四)在低温易结冰情况下,将水遗洒至路面,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 有前款第(十八)项行为的,应当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 ||||
232 | 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等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载、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致使交通严重阻塞、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五)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 ||||
234 | 对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一百零二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 ||||
235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买卖交易、推销商品、碾晒粮食、堆物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买卖交易、推销商品、碾晒粮食、堆物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 ||||
236 | 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 |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 ||||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
237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 |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 ||||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 ||||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
238 |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 |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 ||||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 ||||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 ||||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 ||||
239 |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 |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 ||||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 ||||
240 |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 |
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 ||||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
241 |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 |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 ||||
(二)更换发动机的; | ||||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 ||||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 ||||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 ||||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 ||||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 ||||
242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 |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4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订) | |
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
244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45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46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247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248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249 | 对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
250 |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251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 |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52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 |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
253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 |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
254 | 对参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
255 | 对利用极端主义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
256 | 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或者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57 | 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58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提供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
259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60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61 | 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细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62 | 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263 | 对阻碍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264 |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
265 | 对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 |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
(一)组织作弊的; | ||||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 ||||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
266 | 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 | |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67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改)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268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粗、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 ||||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 ||||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
269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国务院令第663号)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 ||||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 ||||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270 |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 | |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
271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2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
273 |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274 | 外国人非法居留,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75 |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 ||||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76 | 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 ||||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
277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 |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278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279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
280 |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
281 | 承修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 |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 ||||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82 | 印铸刻字业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 ||||
283 | 假借他人名义经营印铸刻字业的、印铸刻字业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的、印铸刻字业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印铸刻字业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 |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一、假借他人名义者;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 ||||
284 | 对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 |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285 |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86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
287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
288 |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9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90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91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 ||||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 ||||
292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 ||||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 ||||
293 |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 | ||||
294 | 对行人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八十一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一)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二)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三)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无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五)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六)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七)未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 ||||
295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九十一条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货运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 ||||
296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正) | |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 ||||
297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正) | |
第九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98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九十四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 ||||
第九十五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属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属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属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属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 ||||
299 |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九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七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 ||||
300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 | ||||
301 |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妨碍安全视距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一百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二)设置广告牌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及颜色相类似的; (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四)在机动车道空间内设置广告牌的;(五)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设施上设置广告的。 | ||||
30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改) | |
第一百零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的罚款。 | ||||
303 |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4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 | |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 ||||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 ||||
305 | 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颁布) |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 ||||
306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 ||||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307 |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 ||||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 ||||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
308 | 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309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未及时提示或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 ||||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 ||||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 ||||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 ||||
310 | 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相关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一)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相关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1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活动中产生其他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活动中产生其他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
312 | 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13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 ||||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314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315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6 | 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 ||||
第八十二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17 | 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 ||||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在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 ||||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出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 ||||
318 | 对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19 | 对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0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 |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部门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公布) | ||||
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二)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三)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 | ||||
32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 |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322 | 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情形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23 | 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情形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 |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
324 | 对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正)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 ||||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
325 | 对阻碍情报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修正)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6 |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修正) | |
第二十九条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7 | 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通过) | |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8 | 对违反备案管理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
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2022年7月30日) | ||||
329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 |
第六条第一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互联互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30 |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 |
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监理相关链接。 | ||||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31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 | ||
第八十条第三款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对违反疫苗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的处罚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
332 | 强制检测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 ||||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 ||||
333 | 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 ||||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 ||||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 ||||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 ||||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 ||||
334 | 扣留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 ||||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 ||||
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 ||||
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 ||||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 ||||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 ||||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 ||||
335 | 拖移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2011年修正 ) |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
336 | 排除交通妨碍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2011年修正 ) | |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
337 | 交通管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 |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2011年修正 ) | ||||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
338 | 查封、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 |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 ||||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 ||||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 ||||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 ||||
339 | 收缴、追缴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 ||||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 ||||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 ||||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 ||||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 ||||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 ||||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 ||||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 ||||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 ||||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 ||||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 ||||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 ||||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 ||||
340 | 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41 | 继续盘问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 |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 ||||
342 | 拘留审查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 ||||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 ||||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
343 | 限制活动范围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 ||||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
344 | 遣送出境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 ||||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 ||||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
345 | 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
346 | 强制性病检查及性病治疗 | 行政强制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修正) | |
四、第四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
347 | 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 ||||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
348 | 保护性约束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
349 | 强行带离现场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 ||||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 ||||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 ||||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0 | 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 ||||
351 | 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 |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 ||||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
352 | 强制报废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 ||||
353 | 取缔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5号) | ||||
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4 | 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 | ||||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
355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改) |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
356 | 不准入境、出境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
357 | 因侦查犯罪需要强制征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 ||||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358 | 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 ||||
359 | 就地封存、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
) | ||||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 ||||
36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 |
第六条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361 |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 |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 ||||
362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 ||||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 ||||
363 | 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 ||||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 ||||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 ||||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
364 | 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
365 | 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
366 |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 |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 ||||
367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 | |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
368 |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 ||||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
369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 |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
370 | 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 |
第十四条第三款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 ||||
371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
372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
373 |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 | |
第八条第一款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信息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报送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泄密、失密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 ||||
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运营、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能够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联合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 ||||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 ||||
第十八条第一款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 ||||
第二款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 ||||
374 | 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公安部令第 82 号) |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375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 ||||
376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第32号令) | |
第五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 ||||
377 | 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 ||||
378 | 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
379 | 对枪支的查验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380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 号)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
381 | 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382 | 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的查验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383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承修登记、查验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 |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