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公安局闽宁派出所迅速反应,成功处置两起扬言类案件,违法行为人王某、丁某均被依法处理。
案例一:2024年4月16日23时许,王某酒后与女朋友发生吵架,后拨打女朋友居住地110接处警中心电话扬言称要杀人。
经查:王某某在银川打工,女朋友汪某在甘肃居住,王某酒后在微信上与汪某发生争执,汪某随即删除王某微信,王某联系不上汪某,遂拨打汪某居住地110接处警中心电话称要当地110帮助其找到汪某,要是不管,其就杀个人。以上事实有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及通话录音等事实依据。
王某某扬言杀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目前,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4月16日22时许,在永宁县闽宁镇丁某与前妻王某因为婚姻、经济问题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丁某对王某说:“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了。”
经查:2024年2月丁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从平罗搬至闽宁租住,4月6日丁某到闽宁找王某复合,其间两人发生争执,丁某对王某说道: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了”。以上事实有丁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等事实依据。
丁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目前,公安机关对丁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警方提示:不管遇到什么问题要采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采取过激甚至极端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还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给自己给家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目前,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所有电话均由电脑自动录音记录备案,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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