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若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牌证作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存在,但尚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明细表(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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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银川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举报电话:0951-8873155